合同结束时,授予方在对PPP服务资产重分类的同时,应当将尚未冲减完的净资产账面余额转入累计盈余。
第二十二条授予方应当在运营方代表授予方利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的期间,合理分摊依据本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确认的负债金额,每期支付给运营方的金额与本期应分摊的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五章 列示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授予方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PPP服务资产及相应的净资产和(或)负债。
第二十四条授予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PPP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对PPP安排的总体描述;
(二)PPP安排中的重要条款:
1.PPP服务资产的来源;
2.授予方的付费方式;
3.运营服务要求;
4.在合同或协议到期时收回资产的权利;
5.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报告期间所发生的PPP安排的变更情况;
(四)相关会计信息:
1.报告期间授予方确认的PPP服务资产及其类别;
2.PPP服务资产初始入账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3.协议或合同价格在各项资产和服务之间进行分摊的依据;
4.净资产、负债初始入账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5.净资产模式下,在后续运营期间折旧(摊销)费用抵减净资产的金额;
6.负债模式下,在后续运营期间负债分摊金额及实际支付金额;
7.其他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授予方除应遵循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披露要求外,还应遵循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关于PPP安排的披露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确认为PPP服务资产,但已确认为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授予方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PPP服务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