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授予方应当根据PPP安排中对运营方作出补偿的方式,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确认净资产或负债。
按照PPP安排,授予方可以按以下任一方式或以下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营方就PPP服务资产的成本和提供的服务作出补偿:
(一)向运营方支付款项;
(二)通过其他方式向运营方作出补偿,包括授予运营方向PPP服务资产的第三方使用者赚取收入的权利,或授予运营方使用其他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的权利。
授予方确认的净资产或负债的初始入账金额,或净资产与负债合计的初始入账金额,应当与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确定的PPP服务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相等,并按授予方给予运营方或运营方给予授予方的其他对价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授予方因取得PPP服务资产不具有向运营方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但通过其他方式向运营方做出补偿的,应当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确认一项净资产。
如果授予方保证向运营方支付以下金额,则表明授予方具有向运营方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
(一)规定或可确定的金额;
(二)应收公共服务使用者的金额与本条(一)中的规定或可确定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即使支付的金额取决于运营方能否确保PPP服务资产符合规定的质量或效率要求。
第十八条授予方因取得PPP服务资产而具有向运营方无条件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授予方以预定的一系列支付补偿PPP服务资产的成本和运营方提供的服务的,预定的一系列支付中涉及资产成本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涉及补偿运营方提供服务的部分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授予方在PPP服务资产确认之前向运营方进行支付的,应当将该类支付金额作为预付款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授予方以部分向运营方支付款项、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向运营方作出补偿取得PPP服务资产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授予方能够确定负债金额的,应当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认负债,并将PPP服务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与所确认的负债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净资产。
(二)授予方不能确定负债金额的,应当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全部确认为净资产;在以后期间,当负债金额可确定时,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冲减净资产。
第二十条授予方向运营方支付款项的义务,取决于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就PPP服务资产的成本和提供的服务对运营方作出补偿的(如授予方按照保底消费量向运营方支付款项或补足收费不足差额),应当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全部确认为净资产,相关义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授予方应当在运营方代表授予方利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的期间内,按月对PPP服务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相应冲减依据本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确认的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初始确认的净资产金额小于PPP服务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授予方应当按照净资产初始入账金额占PPP服务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应当冲减净资产的金额;当期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与所冲减的净资产金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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