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所称的运营方,是指在授予方授权范围内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具体指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
本准则所称PPP服务资产,是指在PPP安排中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该资产有以下两方面来源:
(一)由运营方投资建造或者从第三方购买,或者是运营方的现有资产;
(二)授予方现有资产,或者对授予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PPP安排:
(一)授予方控制或管制运营方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二)协议或合同结束时,授予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服务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第四条PPP项目中涉及的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PPP服务资产的确认
第五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PPP服务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由授予方予以确认:
(一)与该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PPP服务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一个单项PPP服务资产。
第七条授予方委托运营方投资建造PPP服务资产的,如果授予方对PPP服务资产按完工进度进行验收,应当在资产建造过程中按照验收进度予以确认;否则,应当在PPP服务资产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予以确认。
授予方委托运营方购买PPP服务资产的,应当在资产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予以确认。
使用运营方现有资产形成PPP服务资产的,授予方应当在协议或合同开始日予以确认。
授予方使用其现有资产,或者委托运营方在其现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形成PPP服务资产的,应当在协议或合同开始日将现有资产重分类为PPP服务资产。
第八条在PPP服务资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授予方应当计入PPP服务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相关会计主体的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下,为增加PPP服务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授予方应当计入PPP服务资产的成本;为维护PPP服务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相关会计主体的当期费用。
第九条根据PPP安排,协议或合同结束时,PPP服务资产移交至授予方的,授予方应当根据PPP服务资产的性质和用途,按其账面价值将该资产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
第三章 PPP服务资产的计量
第十条授予方在取得PPP服务资产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方委托运营方投资建造的PPP服务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PPP服务资产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以及运营方的建造利润等。
第十二条授予方委托运营方购买的PPP服务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三条使用运营方现有资产形成的PPP服务资产,其成本按规定以该项资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授予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的PPP服务资产,其成本按照协议或合同开始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授予方委托运营方在其现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形成的PPP服务资产,其成本按照协议或合同开始日该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发生的支出以及运营方的建造利润等,再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资产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第十五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外,授予方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对PPP服务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