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9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电话:010-68552898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2.《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3.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予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安排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PPP安排,是指PPP项目中授予方与运营方之间签订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约束性协议或合同:
(一)运营方在规定的期间内代表授予方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
(二)运营方在规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服务获得补偿。
本准则所称的授予方,是指向运营方授予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权利的政府会计主体(具体指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