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综合能力
(十九)加强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历史建筑建造管理技术、方法、思想研究,提炼中国传统的标准化元素。开展标准化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研究,为健全标准化法制环境做好储备。开展工程规范和标准体系和编制技术研究,提升体系的科学性和国际通用性。
(二十)推动标准前沿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先进技术情报工作,跟踪分析国外技术法规的先进指标。深度融合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及时推动先进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适时将前沿技术的标准化研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强技术攻关,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在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新兴行业及特色领域进行技术和标准创新。
(二十一)强化标准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建立标准完善快速响应机制,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和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开展工程规范和标准评估。开展标准化信息反馈机制和实施效果评价制度研究,支撑工程规范和标准的动态更新。开展性能化指标的应用技术研究,推进提升工程规范和标准可操作性及实施效果。
七、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二)主动公开、积极宣传工程规范和标准。工程规范和政府标准应全文在政府网站公开,免费查阅下载。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手机客户端软件,整合工程规范及政府、团体、企业标准信息资源,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宣传、培训、推广标准化知识,开展技术服务。
(二十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国家级工程规范和标准综合信息化平台,提供工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辅助决策、过程管理和服务能力;实现智能化检索、实施案例剖析、关键技术推荐等深度信息化服务;及时公示工程规范和政府标准的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大实施指导监督力度,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十四)强化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意识。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建立标准化工作体系,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二十五)优化政府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依据工程规范开展全过程监管并严格执法,检查结果要及时公开通报并与诚信体系挂钩。监督检查要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间协作运转,公开透明常态化。建立工程规范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二十六)发展工程规范和标准咨询服务业。大力推进工程规范和标准实施服务能力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建筑产品、性能认证标识体系,制定工程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检测、认证结果与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信访、媒体等渠道,借助公众、舆论力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十七)建立工程项目合规性判定制度。工程项目采用工程规范之外新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对是否满足工程规范的性能要求进行论证判定。判定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判定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判定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
九、强化保障,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八)制度保障。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修订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条例,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细化奖惩措施。
(二十九)组织保障。各部门、各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标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按照中央关于“政府要加强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机构建设,加强地方政府标准化队伍建设。
(三十)人才保障。整合国家现有研究力量和专家资源,成立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院,建立国家级的工程规范和标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成立全国工程规范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战略研究咨询、起草工程规范。完善现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类工程规范和政府标准的技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标准化学科方向,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编制相关教材,鼓励和支持开设国际建筑标准化课程。开展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标准培训,纳入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专业人员岗位教育和工人培训教育,培养熟悉国际标准化活动及相关规则的各级各类人才。
(三十一)资金保障。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大对工程规范和标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工程规范和标准起草编制服务管理模式,履行工程规范实施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工程规范和标准工作,在保证客观、公正,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