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鲁环发〔2019〕11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五”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存在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与危险废物类别和产生量不匹配等问题。为切实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更好地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一)调整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各市要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要结合实际,限期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类别相匹配。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鲁环函〔2017〕452号)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改变为投资引导性公告的方式落实。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各市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多种手段,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市要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缺口现状,加快推进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缓解当前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压力。
各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的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
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的市统筹解决,否则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
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以氰化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氰化尾渣、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氰化尾渣产生量集中的烟台市,应实现氰化尾渣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的平衡,到“十三五”末,做到氰化尾渣处置“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潍坊、滨州、临沂、德州等化工废盐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组织建设化工废盐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产生量。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企业的相关生产设施,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