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责任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组织、监督管理、统计上报,以及实施奖励。
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新建、升级改造及已建成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
第六条(责任主体)
分类责任人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分类责任人为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地处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备可由责任主体自行运行,也可委托专业公司运行。
第七条(集贸市场、超市就地处置)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采取规划、建设、使用“三同时”,确保餐厨垃圾处置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统筹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集贸市场、大型超市配置餐厨垃圾就近就地处置设备。
第八条(工艺技术要求)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工艺技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粉碎脱水机等设备具备出厂验收合格证,有条件的可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系统。
(二)设备工艺成熟,安全稳定运行。
(三)专人负责管理,且经设备厂家培训。
(四)采用堆肥处理的,产物对环境无害且有出路。
第九条(环境保护要求)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污染物排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餐厨垃圾三相分离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无公共污水管网的,应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恶臭气体达标排放。
(三)残渣须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环境卫生要求)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有污物。
(二)每日处理完毕后,场地保持整洁,不得留有餐厨垃圾及其他污物。
(三)定期清洗地面、擦洗设备表面,不得有异味。
(四)堆肥处理后产物堆放整齐、安全、卫生;脱水减量后残渣及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十一条(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运行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厂房有操作规程上墙,有安全警示。
(二)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定期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三)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理完毕。
(四)有预防噪音、臭气扰民措施。
(五)配备消防器材,能够保障消防安全。
(六)编制应急预案,降低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