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桦川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
(二)建设单位: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三)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桦川县东北部,汶澄村南 800 米处原砖厂取土坑。建设规模:填埋场总占地 8.4 公顷,其中填埋区占地 6.4 公顷,总库容为69万m3,平均日处理垃圾100t/d,服务期10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库区场地整治,填埋场防渗系统,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回灌系统,填埋场气体导排系统,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场区物流、人流交通系统,填埋场作业机械设备配备,渗滤液调节池与渗滤液处理设施;场区配套管理、生活、绿化设施等。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7月由佳木斯市环境科学院编制完成;2010年8月1日,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关于桦川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0]233号)的文件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项目2010年9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完成施工调试,并逐渐对工程进行完善达到验收要求。本项目排污许可证尚未申领核发。
(四)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佳木斯世纪阳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垃圾渗滤液和生活污水。填埋场建有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回灌系统、渗滤液调节池和渗滤液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少,排入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
(二)废气
场区废气主要是填埋作业产生的恶臭气体、扬尘,冬季取暖燃煤产生的废气。采取的措施包括优化空间布局、设置绿化隔离带、采用日操作法进行垃圾填埋并保证压实的覆土层厚度;安装的设施包括建设填埋场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周边安装尼龙编织网,避免大风天气下较轻垃圾逸散至厂外;取消采暖锅炉,使用电取暖。
(三)噪声
本项目采取了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噪声防治措施。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属于固废集中处置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少量污泥全部进入到垃圾处理厂填埋处理,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直接填埋。
(五)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本项目无环境风险源。
2.在线监测装置
本项目不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现场监测结果表明:本产生的渗滤液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废水中COD均值为 18mg/L,氨氮均值为0.358mg/L,色度均值为2,悬浮物均值为6mg/L,总氮均值为0.60mg/L,总磷均值为0.02mg/L,汞均值为0.00034mg/L,总铬、镉、砷、铅、六价铬均为检出,粪大肠菌群均值为80MPN/L,排放浓度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
(1)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对厂界无组织废气及敏感点汶澄村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了监测。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汶澄村氨、硫化氢最大值分别为0.016mg/m3、0.004mg/m3,均符合参考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一次浓度限值要求。
(2)填埋区废气排放浓度
填埋区上方甲烷最大浓度为4.0mg/m3、填埋气体排放口甲烷最大浓度为426mg/m3,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规定的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分数应不大于0.1%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甲烷的体积分数不大于5%的要求。
3.厂界噪声
经现场检测,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夜间达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中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直接进入到填埋场填埋,垃圾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少量污泥,全部进入到垃圾处理厂填埋处理,本项目的固体废弃物均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置。
5.地下水环境质量
本项目垃圾场周边监测井除铁、锰检测指标外,其他监测项目均可以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本项目周边三个敏感点监测井铁、汶澄村和悦新村锰检测指标超标外,其他监测项目均可以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佳木斯市所在区域是铁、锰超标区域,地下水铁、锰超标主要是地质原因所致。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取消原有锅炉,无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处理后的废水运至桦川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总量计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不单独计算。
(七)验收结论
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桦川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所涉及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逐一对照核查,并委托佳木斯世纪阳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1月开展了环保验收检测,现场检查和验收检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落实,环保设施运行正常,验收报告编制质量较好,具备了通过环保验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