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分类收集、运输
5.1 可回收物实行工地源头分类后,统一由投放管理责任人安排将分类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并联系环卫备案或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运。
5.2 有害垃圾实行工地源头分类后,统一由投放管理责任人安排运送至工地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责任人经向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预约后,由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回收企业上门收运。
5.3 干垃圾由投放管理责任人每日收集转移至工地集中存放区域、交付点,由受委托的分类收集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5.4 湿垃圾(餐厨垃圾)实行工地源头分类后,统一由投放管理责任人安排将分类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由投放管理责任人对此类垃圾进行申报,并做好与湿垃圾(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单位的分类收运衔接工作。
6 宣传引导
6.1 分类投放指引
6.1.1 工地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各场所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不同场所区域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以及各类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情况、分类投放要求等。
6.1.2 工地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在工地周边、通道、公告栏、垃圾投放点等显眼位置张贴分类投放标识和宣传材料,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工作人员知晓垃圾分类要求和参与方式,引导职工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6.2 教育培训
6.2.1 工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工地日常宣传,组织对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垃圾分类投放的认识,达成共同行动目标。
6.2.2 工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提高对保洁人员的作业要求,对其进行培训或组织其参加有关培训,使其掌握分类收集、分类驳运、辅助分拣、分类收运对接等一系列具体操作知识和能力。
6.3 监督管理与考核
6.3.1 工地应倡导节能低碳实践分类行动,积极践行节约用纸、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等有利于垃圾分类减量的低碳行为。
6.3.2 对工地未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环卫清运部门有权开展“不分类、不收运”,拒绝未分类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工作。城管部门可依法对混合垃圾进行相关处罚。
6.3.3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工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考评,加强日常管理,对违反《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工地,取消当年度文明工地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