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3月28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七条(设施建设)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九条(设施管理)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搬迁、拆除、封闭或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