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价格函〔2019〕565号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有关规定,经对区内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报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现将上网电量核定情况函告如下:
一、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7年第4季度至2018年第2季度上网电量详见附件。
二、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垃圾焚烧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按照我区同期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