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餐饮企业、集体供餐单位、食堂等未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处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特许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行为工具,处五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未将果蔬垃圾单独存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绿化、园林管理单位未将绿化垃圾单独存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相关单位的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信息按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