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引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实施工作,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派专业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活动,并根据需要安排督导员,指导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活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鼓励和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对违规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
第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使用人或者占有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和分类投放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对不符合本规定和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及时清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移交生活垃圾运输或者处理单位;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规范,原则上应当保持颜色、标识统一,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收集容器分为独立收集式和合并收集式。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收集容器采用蓝色标识;
(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
(三)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
(四)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