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一、暂时存放场可选择临时用地,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
二、暂时存放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等,如设置在废弃矿坑及其他低洼地点,应具有地基处理。
三、暂时存放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或雨水收集池,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喷淋使用。
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如超过3米,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如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五、暂时存放场应合理设置进出口,进出口有车轮冲洗设施、计量设施和监控设备。
六、暂时存放场可根据预期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七、暂时存放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洒水及雾炮机等作业和降尘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八、暂时存放场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要求。
九、做好场区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