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信誉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餐厨废弃物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二)餐厨废弃物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四)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在规定的收集时间内交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在当日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政府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废弃物无关的任何物质。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卫生。
(五)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六)餐厨废弃物收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其运行良好;计划性检修、维护应按年(季)度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突发性故障(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
(二)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三)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收运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六)定期将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回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的,由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或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