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建立健全废荧光灯管、废弃家用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同时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通过扩建或技术改造,协同处置有害垃圾,确保分类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三)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严格进厂(场)垃圾管控。加强对进厂(场)生活垃圾的检查,杜绝危险废物和不符合入厂(场)条件的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地区,严禁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强化对处置混入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2﹒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化运行,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等技术措施,加强填埋作业管理,有效减少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对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填埋场,要根据填埋场垃圾处置现状和渗滤液处置能力需求,加快实施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扩建,形成与生活垃圾处理量相匹配的渗滤液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能力充足、设施运行规范、尾水排放达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积存渗滤液处理。加强对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的治理,达到封场条件的,要按照标准规范封场并实施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3﹒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尚未配套建设焚烧飞灰处理厂(场)的城市,要加快实施飞灰填埋场建设,解决飞灰无害化处理问题。加强对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处置焚烧飞灰。加强飞灰填埋场日常管理,确保飞灰填埋场运行规范。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飞灰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焚烧滤渣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滤渣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4﹒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问题企业制定达标排放整治计划,加快实施因设施陈旧、工艺落后导致超标排放的设施提标改造。鼓励通过新建炉排炉工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替代原有循环流化床焚烧厂。落实生产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配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工况管理,确保焚烧炉燃烧室温度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加快推进焚烧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实现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全过程实时监控。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严格落实“装树联”相关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管理。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处理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渗滤液满溢外流等环境影响事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探索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积极推进乡镇全域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苏南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他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