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运营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保证处置厂的处理能力及运营质量。
第二十四条 运营方向监管方提交资料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向监管方提交日报表;
(二)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监管方提交上月的月报表;
(三)每月月底前向监管方提交下月的生产运营计划;
(四)每年度一月份第15个工作日前向监管方提交本厂上年度的年度报表及本年度的年度生产运营计划。
(五)监管方有权了解运营方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相关书面资料,运营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运营方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运营方必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方口头报告,12小时内向监管方提交书面报告,并应同时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运行。
第二十六条 监管方应每月组织运营方召开一次监管例会;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对上月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并由监管方授权代表和运营方授权代表对上月运营监管考核评分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并通知运营方主要负责人,运营方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方。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明显违规行为或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运营方停产整改,直至符合运行要求,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运营方应做好与餐饮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投诉事件,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和人大、政协议案的办理工作,认真履行承诺事项,确保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正常开展。监管方有权跟踪和监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责任监管是对运营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妥善处理公众质疑方面进行的监管。
第三十条 运营方应主动接受有组织的公众参观,配合对各项投诉来访进行处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运营方应及时报送生产、来访、重大事项等信息。积极开展环保宣传,配合提供相关素材。配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调研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运营方应针对收集运输撒等情况制定意外及紧急状况应变的计划及程序,防止或减轻意外灾害或紧急事件的财物损失、环境冲击。在意外或紧急状况发生后,视需要检讨及修正相关的紧急应变预案。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管方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远程在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运营方的运营效果评定将采用考核评分的方式,监管方每月对运营方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的依据为《滕州市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监管考核评分表》。
第三十五条 监管方依照《滕州市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监管考核评分表》对运营方的运营状况进行评分。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收运处置总分100分,收运70分,处置30分,每月评定一次。监管方对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未达到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质量要求的项目予以扣分,月度收运处置总评分高于90分(含90分),全额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费;收运处置总评分低于90分的,每低一分扣除该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费的1%。考核支付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已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方对运营方实施扣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中介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媒体曝光、现场拍摄的真实有效的照片或录像、经调查属实的责任事件;
(三)监管方、运营方双方签字认可的现场记录;
(四)运营方与监管方签字认可共同监测的结果;
(五)在线监测记录资料;
(六)其他足以证明不符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质量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管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运营方改进,如未及时进行整治,则通过监管月报进行通报,月度考核成绩在次月第7个工作日前通报给运营方。
第三十八条 监管方现场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阻止,并向运营方下发整改通知书,运营方应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监管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责令运营方停产停业。
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费拨付
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费按月拨付,运营方于每月10日前,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费拨付申请表》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填写审查意见,并于每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收运处理费用。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月拨付费用依据每月考核得分和实际处理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