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责任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证》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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