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建制镇镇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责任。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
对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招标程序周期长导致不能及时修补的零散、微小的破损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建立快速处置机制,由维护单位迅速实施维护,且必须“工完料清”,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堆放点。
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每年初应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绿化废弃物处置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日常绿化废弃物收运、堆放、处置环节的指导与监管。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