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费方式
(一)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二)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
(三)其他代收方式由各区和代收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五、经费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必须及时上交区级财政,并专项用于支付区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代征使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5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