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现象后,应予以劝阻,并责成其转移至临时投放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区域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健全收运规范,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防散落,并喷涂标识;
(三)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按要求报送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处理大件垃圾。
第十一条 鼓励对大件垃圾进行再使用;大件垃圾处理厂可将有利用价值的旧家具进行陈列,供有需要的居民或单位自取使用并登记。
无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应进行拆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大件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区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大件垃圾处理厂可配套建设参观、宣教设施,为社会公众设立开放接待日,并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大件垃圾投诉处理制度。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监督检查,对大件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