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积极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处置核准
第六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