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优化生活环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和《深圳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深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
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学校(含幼儿园)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如下:
一、设置要求
(一)每个单位或每栋楼宇应至少选择1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置分类投放点,鼓励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增加设置。分类投放点应分别设置电池、灯管、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电池、灯管分类收集容器可单独设置。
(二)分类收集容器的样式可参考附件1或自行设计。正面应喷涂或粘贴清晰、准确的分类标志,标志图例与附件3保持一致。
(三)分类投放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确因场地限制无法设置指引牌的,应利用墙体、宣传栏等张贴清晰的指引内容。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样式图例见附件2。
(四)原设置的两分类桶应予撤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单一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大件垃圾投放点不作统一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二、管理要求
(一)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简称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负责分类设施设置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管理责任人应每天对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散落垃圾、污水。
(三)电池、灯管等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管理责任人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管理责任人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三、收运要求
(一)除其他垃圾按照现有方式进行收运处理外,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招标委托专业企业分别回收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确保各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大件垃圾应自行运至所在辖区大件垃圾集散点、处理点,或付费预约上门回收。
(二)专业收运企业应提供有害垃圾以及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免费预约回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