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农业环境整治,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耕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结合宝清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村、镇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具体工作的实施。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资金的保障工作,因农药废弃物回收宣传、场地场所租赁费、人员补助、设备采购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运输、处置等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县政府财政列支。
第六条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七条按照县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属地管理、企业运作、布局合理、农户参与的模式,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折价回收、农药经营商店集中回收运输存放、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规范化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
第八条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或者已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回收、处置。
农药经营者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完善电子信息追溯平台建设,信息平台内容包括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