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饮食服务、单位供餐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果蔬、废弃食用油脂和泔水等固体、液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取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的管理模式: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协调处置跨区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废弃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媒体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餐厨废弃物减量、分类意识。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与收运单位交付活动的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