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城管〔2018〕2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委、开发区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1〕2号)、《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到垃圾处理场所产生运输费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专项资金测算申报,根据全市上年度生活垃圾运输量及运输单价,参照我市生活垃圾递增率核定申报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招标合同单价和垃圾实际运输量拨付运输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生活垃圾运输市场化企业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各区城管委、开发区城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职责内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结果运用及其他规定依照《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应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纪(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