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现将《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集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敏 2218256 13995221868
王辉 2218256 13995261088
来信地址: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石嘴山市行政新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邮编:753000)
传真:0952—2218200
电子邮箱:szsfgw2218210@163.com
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
3第三章 监督管理
4第四章 法律责任
5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垃圾治理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或举报的部门,要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许可证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核发。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