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区政办发〔2018〕22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建筑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环卫处具体承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管理、处置
第七条 区环卫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的处置回填、堆放和综合利用。
1.统一管理运输队伍。参与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到区环卫处统一备案,区环卫处对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检验改装情况,统一安装“渣土车”明显标志和GPS定位系统。区环卫处定期向社会公示全区参与运输的车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统一核准建筑垃圾数量。各投资企业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或施工前按要求向区环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建筑垃圾外运处置计划,区环卫处应在一周内予以审核。
3.统一安排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任务。区环卫处对核准后的建筑垃圾按区域位置、运行路线、处置地点、时间等合理安排运输公司清运处置。
4.统一收费渠道。(1)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前,根据核算量和收费标准,应收费用由区住建局连同评估费一并扣除,该费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其中90%用于环卫发展,10%用于区城市管理中心业务经费;(2)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清运处置费用应纳入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