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市政公告﹝2018﹞4号
《文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6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文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市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农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优先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特许经营相关规定确定城区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无法满足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需求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运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