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在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公园、绿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材。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九条 按规定使用再生建材的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使用再生建材作相应论证;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建材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并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情况;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建材,确保按图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再生建材。
第十条 对于城市更新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物拆除项目,鼓励在建筑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的重建项目。
第十一条 再生建材的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再生建材技术指引,并将再生建材的各相关责任主体行为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市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中再生建材应用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建材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建筑废弃物原料,优先保障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并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市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对相关专业工程中再生建材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建材生产项目、再生建材工程应用项目以及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项目,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示范项目。经评定为示范项目的,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穗建技〔2014〕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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