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政府立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宝贵意见,请于2018年6月21日前送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415房间。
联系电话:0371-67178011
传 真:0371-67439818
电子信箱:zzszftzgg@163.com
附件: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的定义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相应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7条 (协同管理部门职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暂存、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