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已经201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冯玉臻
2018年2月8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公众监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停放秩序事项的处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四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实施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并可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禁止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内随意便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家具周围随意便溺的;
(二) 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范围内随意便溺的;
(三) 在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随意便溺的;
(四) 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及树木周边随意便溺的;
(五) 向各类垃圾桶、转运箱、环卫推车等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内以及周围随意便溺的。
在城市其他管理区域内随意便溺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视情节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 随地吐痰、呕吐的;
(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
(三) 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 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的;
(五) 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