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卫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升环卫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考评机制,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条(企业义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接受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设施关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设施运营单位应书面上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设施运营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环保部门。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日常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应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及时、完整、准确、一致;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做好厂(场、站)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站)区干净整洁卫生;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
第七条(运行要求)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