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被列为2018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现就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截止日期:2018年4月7日
地址: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编:030082
传真:4220329
电子邮箱:faguichu329@163.com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投放与收集
第五章 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与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统筹规划,科学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行制度。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