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5号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