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应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库房,建筑垃圾应存放于全封闭车间内,生产、加工采用全封闭工艺设备。投出料、破碎等易产尘环节应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处理装置,厂界周边应加强绿化,确保各废气排放源排气筒与厂界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建筑垃圾存放场所应配备自动洒水抑尘设施,厂区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装置,厂界安装扬尘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
项目需要配备热源的,原则上不得燃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电加热或燃用天然气;使用成型生物质锅炉的,需要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效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如车间墙壁采用隔声材料,活塞空压机吸气管可加装消音器;气泵采取减振措施,进出口管道应装柔性接头;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不应采用刚性连接;厂界周边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
五、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的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