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17〕108号)
各市物价局:
为建立健全成本监审法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适时修订。
附件:辽宁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辽宁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 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提供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对定价地区内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众多的,可依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比例的、且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主要由垃圾收集(不包括清扫、除雪、保洁费用等)成本、垃圾运输成本、垃圾处置成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