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金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由受偿区政府制定相应的专款使用细则。
第八条 受偿区职责
受偿区应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如因以上原因导致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市政府可取消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费用途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二)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
(四)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就业、社会保险、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
(五)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工作协调、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费用;
(六)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各受偿区应制定生态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的计算、征收、核拨、使用、监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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