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五届〕第六号
《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6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年10月26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市容市貌
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数字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