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关于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柳州市关于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暂行办法
为完善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相关精神,根据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确立的柳州市城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议案的决定(柳人办〔2017〕10号),在全市各城区开展鼓励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下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促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美丽柳州•宜居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民参与。落实城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城市居民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工作目标。通过奖励方式,以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水平,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形成适合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运行机制;至2018年底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