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促进施工工地文明施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文明运输,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的要求,我局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佛山实际,对《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佛府办【2012】87号)进行了修订,于9月30日向各有关部门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7年12月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佛山市住建管理局执法科,邮编528000;
联系电话:0757-82553509;
传真号码:0757-82553516;
电子邮箱:1833552423@qq.com。
附件:《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调剂机制,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可以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具体管理工作: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对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市、区应当成立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诚信责任。
交通运输、航道、水务、铁路、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道路、港口、航道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农林等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