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廊坊市建设局起草了《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请寄至: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邮编065000,联系电话:0316-2116163,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lfhwjbgs@163.com。
附件:《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14日
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17年廊坊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廊财税〔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报市政府通过后,再由市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市区暂住人口、国家机关、驻廊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
(二)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四)国家机关、驻廊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