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4日
玉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社区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桥梁及其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河流、湖泊、水库、池塘、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公共水域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城市轨道、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停车场的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市场、商场、餐馆、旅馆、展览展销会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讯交换箱、道路窨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街道、社区的非市政道路、居民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等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