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第七条(政府职责)常州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工作的开展,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用地选址等规划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易腐烂垃圾就地生态处理工作;
(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等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统计各回收网点各类可回收物的回收量;
(十)供销部门负责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宣传部门负责动员和发动各大媒体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并对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食药监、园林、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十条(社会力量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二条(宣传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