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草案)》已经2017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拟于8月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草案)》全文在《闽南日报》及漳州人大网站进行公布,向本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
传 真:0596-7070111
邮 箱:rd2035430@163.com
邮 编:363000
通讯地址: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
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美化城市市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以及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费及环卫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等资金。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规范要求,做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做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用地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