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牡丹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牡丹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和《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内居民、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公共场所、街道清扫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及无害化处理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本辖区城区范围内产生的粪便及化粪池清抽的管理。
第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或省市制订的有关收费标准,提前核算处置数量和费用,采取定期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的方式收取,或按服务需求数量定向收取。该费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环卫处承担清运、处置和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订城区生活垃圾长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统一管理、运输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区生活垃圾的经营性运输服务活动。
(三)按规定对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清运处置费,同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和社会化公司处置城区生活垃圾,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处置管理费。
(四)严格作业标准,强化服务规范,对核准的被服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统一清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沿途撒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区发改、市场监管、卫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与粪便、建设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从源头上控制环境卫生污染。
(一)单位和个人自觉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设施或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垃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垃圾收集设施或容器,更不得妨碍、阻挠环卫工作人员收集、清运垃圾;
(三)保持化粪池密闭,及时修复破损的化粪池,防止粪便裸露和渗滤;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