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组织废气
根据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厂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014mg/m3、1.08mg/m3和18(无量纲),均符合《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规定限值。
5.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厂区南、西厂界4个噪声监测点的昼间和夜间噪声的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6.固体废弃物
根据监测结果,固化后飞灰的含水率小于19%,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镉(以总镉计)、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总铬、六价铬、铅(以总铅计)和硒及其化合物(以总硒计)浓度均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废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浸出液中二噁英类含量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要求。
7.卫生防护距离
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垃圾贮存间边界目前距华东玻璃厂宿舍(规划拆迁)为200m。目前拆迁范围内还有2户尚未搬迁,鸠江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做出补偿决定。
7.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8.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9.联系电话及传真:0553-2963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