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榆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依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区物价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赣榆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5日。
反馈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yqwjjsfk@163.com 。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区物价局收费科。
地址: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22号。
联系电话:86287180;邮政编码:222100。
连云港市赣榆区物价局
2017年6月19日
赣榆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完善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条例》、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连价费字〔2001〕23号)、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
第五条 本区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环卫责任人为缴费主体。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个人:本区城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二)单位: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
2、行业垃圾处理费: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