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6月28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2.传真:(0769)22831351;
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7年6月14日
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农贸市场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废弃物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定期将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情况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理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饮服务环节是否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和餐余垃圾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