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补偿机制。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化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统筹城镇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收入用于运营补偿,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保障设施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被随意征用。对于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不能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更不能随意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
(二)技术措施
1、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政策导引、推荐工艺等相关技术政策,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全省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标准。建立健全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管理运行体制。
2、加强技术研发。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气味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及推广,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的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3、强化人才培育。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三)监管及公众参与措施
1、强化项目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把关、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监理制。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2、加强设施运营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对达不到无害化评价标准的要认真整改,切实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运营工作的运行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观念。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民众诉求机制。